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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人民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人民调解收费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4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在哪?工作人员如何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8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第9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34条规定,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规定,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在自然村、小区、楼院和车间等设立人民调解小组。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人民调解员的申请,并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命名,可以人民调解员姓名或特有名称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在法院、公安、信访等单位和特定场所设立派驻调解工作室。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可依托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等,设立综合性、一站式的人民调解中心。

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要求是什么?
《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规定,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所属人民调解工作室应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组织名称、人员组成、工作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情况提交所在地司法所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其他类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所属人民调解工作室应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组织名称、人员组成、工作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所属人民调解工作室组织名称、人员组成、工作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情况发生变更或者撤销的,应自变更、撤销之日起三十日内报相应的司法行政机关。
人民调解员指的是哪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13条规定,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第14条规定,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聘任一定数量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要注重吸纳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医生、教师或专家学者等社会专业人士和退休法官、检察官、民警、司法行政干警以及信访、工会、妇联等部门退休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

人民调解活动有几种开始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23条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24条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调解不成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26条规定,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达成调解协议有哪些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28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人民调解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31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第33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协议发生争议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32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有哪些保密要求?
《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员应对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等事项予以保密。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应公开进行调解,也不应公开调解协议的内容。
调解期限是多长时间?
《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一般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调解。需要专家咨询或者鉴定的,专家咨询或者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人民调解员和双方当事人可约定延长调解期限。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